摘要

非法认证机构鼎质(国际)质量认证有限公司被查,经查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鼎质(国际)质量认证有限公司未查询到相关信息,该企业目前已是解散状态。涉及多个企业非法购买该“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行政处罚案。


市场上正常办理一本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的认证费用为10000元左右,涉案的多家公司则通过中介李某、黄某等购买了标称“鼎质(国际)质量认证有限公司”颁发的环境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价格从2000到6000元不等,大大低于市场价格,这几家公司涉嫌故意购买伪造认证证书。


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发现,鼎质(国际)质量认证有限公司是一家在香港注册的公司,通过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该公司明确不在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名录中,其出具的文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另据调查,涉案多家公司均涉及招投标相关业务,购买证书的目的主要是使自己符合相关招投标资质,从而能顺利参与招投标竞争。根据《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该局在完善相关证据链条后,将对涉案公司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01

北京全净通一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非法买卖证书被处罚3万

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企业因违反《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非法买卖认证证书,被市场监管部门罚款3万元。

北京仲达智亨(北京)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鼎质(国际)质量认证有限公司均没有安排人员对当事人开展认证现场审核活动。当事人与鼎质(国际)质量认证有限公司没有签订任何合同,没有进行任何联系,不了解其具体信息。上述证书由北京仲达智亨(北京)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办理,支付费用后,证书从何处快递送达无法确认。

经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认证行政监管系统等官方网站查询,均未发现有鼎质(国际)质量认证有限公司的任何信息。当事人购买的证书颁发单位鼎质(国际)质量认证有限公司应为未经批准的非法机构,其所颁发的认证证书为无效证书。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依据《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罚款3万元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认证机构向未通过认证的认证委托人出卖或转让认证证书的,依照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处罚。

声明:本文内容根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编辑,具体情况以官方说明为准。



02

北京世纪联合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非法买卖证书被处罚3万

经查,2021年8月31日,当事人北京世纪联合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内蒙古千思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办理了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86150213266E)、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86150216150Z)、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86155418311S), 并向其支付9800元人民币,内蒙古千思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当事人开具发票,开票明目为*现代服务*服务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86150213266E)、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86150216150Z)、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86155418311S)显示签发单位为鼎质(国际)质量认证有限公司,签发时间为2021年9月2日。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从业机构”模块查询鼎质(国际)质量认证有限公司的资质情况显示, 鼎质(国际)质量认证有限公司没有认证资格。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认证结果”模块查询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86150213266E)、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86150216150Z)、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86155418311S)的有效情况显示, 上述证书无效。 当事人在办理上述证书的过程中,未索要并核查内蒙古千思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鼎质(国际)质量认证有限公司的证照资质,未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查询鼎质(国际)质量认证有限公司的合法性;且未按照相关认证规则的规定向认证机构提交认证申请书、管理体系认证所涉及法律法规要求的相关资质证明等材料,仅向内蒙古千思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内蒙古千思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鼎质(国际)质量认证有限公司均未对当事人进行审查等认证行为,当事人与内蒙古千思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签署合同办理上述证书,内蒙古千思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2021年9月2日便将上述证书邮寄给当事人。证书办理完毕后当事人也未到认监委官网查询证书合法性。故当事人构成了非法买卖认证证书的行为。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0000元;

声明:本文内容根据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编辑,具体情况以官方说明为准。

03

阿拉善盟创科清洗设备有限公司非法买卖证书被处罚3

当事人:阿拉善盟创科清洗设备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991MA0MX4****

住所(住址):高新经济开发区乌斯太镇*********

法定代表人:邵**

身份证号码:***********


2022年8月16日,我局接到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调查处理涉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违法线索的通知》,通报了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在办理涉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过程中,发现内蒙古自治区相关盟市的26家企业涉嫌从未经认监委批准的鼎质(国际)质量认证有限公司非法买卖认证证书的违法线索,其中涉及我盟高新经济开发区“阿拉善盟创科清洗设备有限公司”涉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的违法线索。本局于2022年8月25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公司于2016年3月10日设立,主要从事工业设备清洗、保养技术咨询及工业设备维修业务。当事人公司于2021年5月通过微信联系购买了未经认监委批准的鼎质(国际)质量认证有限公司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编号:386151244880Q)、《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编号:861201231178E)、《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编号:186150225052S)3份认证证书,并于6月2日通过微信分两笔支付办证费用8000.00元(每笔4000.00元)。当事人在购买上述认证证书过程中,未向对方索取营业执照等相关主体资质,也未签订任何协议,未核实该认证公司是否具有合法有效的认证资质,未索取购买证书费用发票。在调查中,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还通过微信办理了相关机构颁发的《安全施工许可证》、《中国清洗行业企业能力证书》、《高压水射清洗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正本缩印件、法定代表人及相关技术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各1件,证明其接受调查、询问,提供相关材料的合法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8月25日执法人员检查时,阿拉善盟创科清洗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相关技术人员陪同检查并向执法人员提供认证证书等相关材料复印件的事实。

3.认证证书及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6份,证明当事人非法买卖认证证书的事实。

4.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非法买卖认证证书的相关过程情况。

5.微信转账支付截图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非法买卖认证证书支付费用的事实。

6.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1份23页,证明当事人非法买卖认证证书的渠道及购买过程。

7.《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调查处理非法买卖认证证书违法线索的通知》1份,证明当事人非法买卖认证证书违法线索的来源。

本局于2022年9月19日通过由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及具体联系人签署的《阿拉善盟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地址确认书》向当事人送达了《阿拉善盟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阿市监罚告〔2022〕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认证证书的违法行为。本案无减轻、从轻、从重或情节严重的情形,故本案适用一般行政处罚。

依据《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认证机构向未通过认证的认证委托人出卖或转让认证证书的,依照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非法买卖认证证书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0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阿拉善盟财政局非税专户(农行巴彦浩特支行,账号:0546110104000002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阿拉善盟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阿拉善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8日

声明:本文内容根据阿拉善盟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编辑,具体情况以官方说明为准。

04

北京靓丽佳保洁服务有限公司非法买卖证书被处罚3

京西市监处罚〔2022〕1966号显示,据北京靓丽佳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陈述,2021年1月中下旬,当事人接来电,某人自称可联系一家名为“鼎质(国际)质量认证有限公司”的认证机构,为当事人办理认证证书,并可通过某网站进行查询。当事人称为了以后招投标的需要,便联系来电人并通过“鼎质(国际)质量认证有限公司”办理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861502153292Q)、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861502154329S)、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861502153305E)等三张认证证书,之后通过微信向来电人缴纳了900元费用。后“鼎质(国际)质量认证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为当事人办理了上述三张证书。


据悉,在办理上述证书的过程中,当事人与来电人仅通过电话进行联系,当事人未核实鼎质(国际)质量认证有限公司的相关资质,也未与该公司签订合同,该公司也未按照办理认证证书的法定程序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及经营情况进行调查核查。当事人仅通过微信缴纳费用便获取了上述三张证书。在取得上述证书后,当事人未使用过相关证书从事经营活动。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认证机构向未通过认证的认证委托人出卖或转让认证证书的,依照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处罚。据此,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罚款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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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广西骏马货运有限公司非法买卖证书被处罚3

合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合市监处罚〔2022〕333号

当事人:广西骏马货运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21794323636R

住所(住址):广西北海市合浦县廉州镇南北二级路与还珠南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罗远超


2022年8月9日,我局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桂市监交办〔2022〕22号),通知书提供我县辖区的广西骏马货运有限公司涉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的违法行为的线索。经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提供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获证组织名称“广西骏马货运有限公司”,证书编号“386150242608Q”)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结果为“未查到符合条件的获证组织信息”。当事人的行为涉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我局于2022年8月24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查明一,当事人为了取得与中国石化炼油销售有限公司订立运输合同的资格,2022年2月通过线上联系第三方代办机构零度平行线(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6000元给该公司办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2021年4月当事人收到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机构:鼎质(国际)质量认证有限公司,证书编号:386150242608Q)。

查明二,在办证前,零度平行线(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已告知当事人,上述证书无法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上查询到该证的认证信息。当事人未核实认证公司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也未核实该认证公司是否具有合法有效的认证资质,仅通过线上联系提供《营业执照》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给零度平行线(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期间该公司或其他认证机构从未对当事人进行现场审核等相关认证工作。

查明三,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认证行政监管系统查询鼎质(国际)质量认证有限公司为无认证资质的机构,所获得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未经规范的认证程序,且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认证行政监管系统上未查询到相关获证组织信息,属于无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桂市监交办〔2021〕22号)1份,《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1份(京市监案移〔2021〕52号)1份;

2、《现场笔录》1份;

3、当事人提供的广西骏马货运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原件2份(中文版和英文版各1份),法定代表人罗远超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4、与零度平行线(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认证咨询合同》复印件1份及《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复印件1份;

5、与中国石化炼油销售有限公司签订的《液体硫磺产品公司运输合同》及《补充协议》复印件各1份;

6、对法定代表人罗远超的《询问笔录》2份;

7、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认证行政监管系统查询信息截图3份。


2022年9月2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合市监罚告〔2022〕102021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于2022年10月5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认为,该公司的行为没有违法,第一,该公司没有实施购买伪造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行为。其与零度平行线(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认证咨询合同》,支付的6000元是认证咨询费,不是购买证书的费用,也没有向鼎质(国际)质量认证有限公司支付过任何费用;第二,该公司的行为不构成《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所指的违法行为,不适用处以30000元罚款的规定。经复核,我局认为,当事人已向零度平行线(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费用6000元,事实上取得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机构:鼎质(国际)质量认证有限公司,证书编号:386150242608Q)。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应依据《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当事人提出的异议没有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对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认证证书的违法行为。


根据《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 3 万元罚款;认证机构向未通过认证的认证委托人出卖或转让认证证书的,依照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30000元整。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合浦县财政局账户(账户全称:合浦县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合浦支行营业部,账号:45001657108050702229)。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合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合浦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合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25日 


06

北京振发宏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非法买卖证书被处罚3

处罚机关: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北京振发宏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处罚日期:2022-09-26
决定书文号:京市监处罚﹝2022﹞217号
处罚结果: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0000元;

经查, 2020年8月14日当事人与北京博标天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委托其购买了由鼎质(国际)质量认证有限公司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86150986636Z)、《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86150218491E)、《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8615549933S)共3份。当日,当事人通过公司帐户(付款方帐户:北京振发宏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帐号:1112030104001013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杨镇支行)转帐15500元给北京博标天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收款方帐户:北京博标天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帐号:110932246810901/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双榆树支行)。其中,10000元为购买上述3份认证证书的费用,5500元为办理信用等级评价证书的费用。2020年8月21日,北京博标天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给当事人开具了1张编号为№00558554、金额为15500元的《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 

又查,上述3份认证证书是北京振发金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振发(手机号码:13911371853/微信昵称:蒋振发/微信号:zfhd13911371853)联系北京博标天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陈克青(手机号码:15321629553/微信昵称:陈克青/微信号:yyc198785)购买的。除上述3份认证证书外,蒋振发还通过北京博标天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份, 为北京振发金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了由鼎质(国际)质量认证有限公司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86150218669Z)、《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86150286654E)、《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86157525489S)共3份;2022年月份,为北京振发宏达环保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购买了由鼎质(国际)质量认证有限公司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8617021571005Z)1份。 

当事人获得由鼎质(国际)质量认证有限公司颁发的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期间,北京博标天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鼎质(国际)质量认证有限公司均没有安排人员到现场对当事人开展认证审核活动。

当事人与鼎质(国际)质量认证有限公司没有签订任何合同,没有进行任何联系,不了解其相关信息。是何人、从何处投递上述认证证书,当事人无法确认。经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认证行政监管系统等官方网站查询,均未发现有鼎质(国际)质量认证有限公司的任何信息。当事人购买的认证证书颁发单位鼎质(国际)质量认证有限公司应为未经批准的非法机构,其所颁发的认证证书为无效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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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海阗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非法买卖证书被处罚3

处罚机关: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海阗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处罚日期:2022-10-20
决定书文号:京朝市监处罚〔2022〕10450号
处罚结果: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0000元;

经查,当事人因投标需要于2022年5月8日与代办公司小微律政(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现更名为迅氪(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署服务协议,办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发证日期2021年5月19日,有效期至2024年5月18日),2021年5月10日通过微信转账支付6000元办理费用,并提交了营业执照、工资表、与其他厂家签署的技术服务合同及执行情况材料。后因证书办理时限超出投标期限,最终未能参与投标,同时由于当事人暂无使用证书需要,故未向迅氪(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索要纸质版及电子版证书。

经查,鼎质(国际)质量认证有限公司不在认可认证机构名录中,其办理的认证证书无效,当事人未查验认证证书发证机构的资质、未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查询发证机构的合法性。另查明,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非迅氪(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自营业务,故迅氪(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华佑企业管理认证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签订认证咨询合同,办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办理费用2500元,当日支付首款1250元,办理完成后于2021年5月20日支付尾款1250元。通过该合同第六项:“证书查询网站,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体系认证证书应在鼎质(国际)质量认证有限公司www.chinazcs.cn可查询。”可知发证机构为鼎质(国际)质量认证有限公司。鼎质(国际)质量认证有限公司证书查询网站www.chinazcs.cn已关闭。登陆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发证机构鼎质(国际)质量认证有限公司不存在,其颁发的证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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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内蒙古天化科威清洗技术有限公司非法买卖证书被处罚3

处罚机关: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内蒙古天化科威清洗技术有限公司
处罚日期:2023-01-16
决定书文号:包市监处罚〔2022〕JC1-33号
处罚结果: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0000元;

经查,鼎质(国际)质量认证有限公司给当事人出具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386150243617Q)1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186****24414E)1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861201212808S)1份。

依据《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调查处理涉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违法线索的通知》,鼎质(国际)质量认证有限公司是在未经认监委批准的情况下,擅自非法开展认证活动。上述三份证书,是1个微信名为“厚德载物”的人给当事人打电话说可以办理三份证书。

2021年4月19日,当事人给微信名为“厚德载物”的人付款8200元之后就收到了邮寄来的上述三份证书。当事人购买证书的目的是由于部分招标时要求有上述三份证书。当事人未索要微信名为微信名为“厚德载物”的人和鼎质(国际)质量认证有限公司相关认证资质,微信名为“厚德载物”的人和鼎质(国际)质量认证有限公司也未来当事人公司进行上述三份证书的相关评审及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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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内蒙古华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非法买卖证书被处罚3

处罚机关: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内蒙古华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处罚日期:2023-01-16
决定书文号:包市监处罚〔2022〕JC1-29号
处罚结果: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0000元;

经查,2021年8月31日,当事人通过内蒙古千思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办理了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86150213266E)、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86150216150Z)、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86155418311S), 并向其支付9800元人民币,内蒙古千思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当事人开具发票,开票明目为*现代服务*服务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86150213266E)、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86150216150Z)、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86155418311S)显示签发单位为鼎质(国际)质量认证有限公司,签发时间为2021年9月2日。

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从业机构”模块查询鼎质(国际)质量认证有限公司的资质情况显示, 鼎质(国际)质量认证有限公司没有认证资格。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认证结果”模块查询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86150213266E)、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86150216150Z)、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86155418311S)的有效情况显示, 上述证书无效。 

当事人在办理上述证书的过程中,未索要并核查内蒙古千思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鼎质(国际)质量认证有限公司的证照资质,未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查询鼎质(国际)质量认证有限公司的合法性;且未按照相关认证规则的规定向认证机构提交认证申请书、管理体系认证所涉及法律法规要求的相关资质证明等材料,仅向内蒙古千思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内蒙古千思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鼎质(国际)质量认证有限公司均未对当事人进行审查等认证行为,当事人与内蒙古千思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签署合同办理上述证书,内蒙古千思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2021年9月2日便将上述证书邮寄给当事人。证书办理完毕后当事人也未到认监委官网查询证书合法性。故当事人构成了非法买卖认证证书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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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包头市嘉诚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非法买卖证书被处罚3

处罚机关: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包头市嘉诚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处罚日期:2023-01-16
决定书文号:包市监处罚〔2022〕JC1-32号
处罚结果: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0000元;

经查,鼎质(国际)质量认证有限公司给当事人出具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861502152809Q)1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861512152810E)1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861502153148S)1份。

依据《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调查处理涉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违法线索的通知》,鼎质(国际)质量认证有限公司是在未经认监委批准的情况下,擅自非法开展认证活动。上述三份证书,是当事人2020年8月份通过微信联系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的业务员购买的,2020年8月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的业务员给当事人发送了合同,随后发送了收款码,当事人微信支付了证书费11000元后将营业执照发给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的业务员。

2020年8月11日,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的业务员将三份证书电子版发给当事人。2020年8月13日给当事人邮寄的证书。当事人未索要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和鼎质(国际)质量认证有限公司相关认证资质,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和鼎质(国际)质量认证有限公司也未来当事人公司进行上述三份证书的相关评审及认证。

声明:本文内容根据企查查网站编辑,具体情况以官方说明为准。


11

湖北隆邦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非法买卖证书被处罚0.5万

处罚机关: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湖北隆邦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处罚日期:2023-01-13
决定书文号:黄市监处罚﹝2023﹞22号
处罚结果: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

经查,鼎质(国际)质量认证有限公司给当事人出具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861502152809Q)1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861512152810E)1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861502153148S)1份。

依据《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调查处理涉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违法线索的通知》,鼎质(国际)质量认证有限公司是在未经认监委批准的情况下,擅自非法开展认证活动。上述三份证书,是当事人2020年8月份通过微信联系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的业务员购买的,2020年8月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的业务员给当事人发送了合同,随后发送了收款码,当事人微信支付了证书费11000元后将营业执照发给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的业务员。

2020年8月11日,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的业务员将三份证书电子版发给当事人。2020年8月13日给当事人邮寄的证书。当事人未索要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和鼎质(国际)质量认证有限公司相关认证资质,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和鼎质(国际)质量认证有限公司也未来当事人公司进行上述三份证书的相关评审及认证。

声明:本文内容根据企查查网站编辑,具体情况以官方说明为准。


12

无锡迪尼纳仪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非法买卖证书被处罚3

处罚机关: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无锡迪尼纳仪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处罚日期:2023-01-09
决定书文号:锡滨市监处罚﹝2023﹞00005号
处罚结果: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0000元;

经查,鼎质(国际)质量认证有限公司给当事人出具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861502152809Q)1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861512152810E)1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861502153148S)1份。

依据《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调查处理涉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违法线索的通知》,鼎质(国际)质量认证有限公司是在未经认监委批准的情况下,擅自非法开展认证活动。上述三份证书,是当事人2020年8月份通过微信联系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的业务员购买的,2020年8月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的业务员给当事人发送了合同,随后发送了收款码,当事人微信支付了证书费11000元后将营业执照发给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的业务员。

2020年8月11日,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的业务员将三份证书电子版发给当事人。2020年8月13日给当事人邮寄的证书。当事人未索要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和鼎质(国际)质量认证有限公司相关认证资质,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和鼎质(国际)质量认证有限公司也未给当事人公司进行上述三份证书的相关评审及认证。

声明:本文内容根据企查查网站编辑,具体情况以官方说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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