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标华信(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因未对企业实际经营场所规划用途为住宅的问题也未有效识别等原因。被处罚款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6012.82元。详情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市监处罚〔2024〕5221号


当事人:中标华信(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344300955B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0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对三维麦普开展了两次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审核,第一次审核时间为2023年4月22日至23日,地点是北京市朝阳区红军营南路178号傲城融富中心B座701,由于三维麦普相关人员需处理紧急工作无法继续配合审核而终止;第二次审核时间为2023年7月6日至8日,地点是北京市朝阳区红军营南路178号傲城融富中心B座1102,审核组完成了审核工作,出具了《管理体系审核报告》,给出了推荐注册的意见。当事人于2023年7月14日作出同意认证注册的认证决定,向三维麦普颁发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分别为:19923Q01166R0S、199223E00652R0S、19923S00620R0S)。在整个认证活动中,三维麦普实际经营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红军营南路178号傲城融富中心B座701及1102均不是注册地址,也未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自行公示实际生产经营场所的地址,且规划用途均为住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相关规定。当事人在管理体系认证申请评审及审核方案策划阶段即提出“注册与办公地不同址,请审核组关注查验注册及办公地址真实性。”审核组在两次审核记录中分别有“已转告企业应尽快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自行公示实际生产经营场所”“本审核组提请企业根据当地政策法规的要求,尽早办理相关手续”的表述。但《不符合报告》中并未体现此问题,也未验证三维麦普是否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自行公示实际生产经营场所的地址。另外,审核组对于三维麦普实际经营场所规划用途为住宅的问题也未有效识别。当事人在认证决定评定过程中也未对上述问题有效识别,作出了同意认证注册的认证决定,向三维麦普颁发了认证证书。上述过程不符合: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4.3.3.2(3):确认申请组织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内容和范围、体系覆盖范围内有效人数、过程和场所,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情况。4.5.1对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项,认证机构应要求申请组织分析原因,并提出纠正和纠正措施。对于严重不符合,应要求申请组织在最多不超过6个月期限内采取纠正和纠正措施。认证机构应对申请组织所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及其结果的有效性进行验证。如果未能在第二阶段结束后6个月内验证对严重不符合实施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则应按4.6.5条处理,或者按照4.3.3.5条重新实施第二阶段审核。4.6.1认证机构应该在对审核报告、不符合项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及其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基础上,作出认证决定。4.6.3认证机构在作出认证决定前应确认如下情形:(1)审核报告符合本规则第4.4条要求,审核组提供的审核报告及其他信息能够满足作出认证决定所需要的信息。2.《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4.4.1.1(3)的规定:确认申请组织管理体系覆盖的范围及体系覆盖范围内的有效人数、过程和场所,以及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情况。4.7.1对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包括严重和轻微),认证机构应要求受审核方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原因分析、采取相应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并提供纠正和纠正措施有效性的证据。机构应对申请组织所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及其结果的有效性进行验证。机构对严重不符合所实施的纠正和纠正措施的验证,其时限应不超过审核结束后的6个月,再认证应在原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4.7.2初次认证如果未能在第二阶段结束后6个月内验证对严重不符合实施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则应按未通过认证处理,或者重新实施第二阶段审核。4.7.3对于组织未能在规定时限完成对不符合项所采取措施的情况,认证机构应不给予该组织推荐认证、保证认证、或推荐再认证;4.9.1认证机构应该在对审核报告、不符合项的纠正和/或纠正措施及其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基础上,作出认证决定。4.9.3认证机构在作出认证决定前应确认如下情形:(1)审核报告符合本规则第4.8条要求,审核组提供的审核报告及其他信息能够满足作出认证决定所需要的信息。(2)对于严重不符合项,认证机构已评审、接受并验证了纠正和/或纠正措施的有效性。(3)认证机构对其他一般不符合项已评审,并接受了受审核方计划才去的纠正和/或纠正措施。4.9.4在满足4.9.3条要求的基础上,认证机构有充分的客观证据证明受审核方满足下列要求,评定该受审核方符合认证要求,向其颁发认证证书。(2)认证范围覆盖的活动、产品和服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重大事故和其他严重违法行为,并提供了最基本的法规符合性证据。4.9.5若受审核方不能满足上述要求。则评定该受审核方不符合认证要求。认证机构应以适宜的方式告知受审核方并说明其未通过认证的原因。3.《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4.4.1.1(3)的规定:确认申请组织管理体系覆盖的范围及体系覆盖范围内的有效人。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行政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6012.82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0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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